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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试行)

2026-08-14 25 次


第一条 规范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的中止和终结行为,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进行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牧区各类经营权流转;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转让、出租、招商;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转让、出租业类知识产权转让、合作;农村牧区生物资产转让;农村牧区建设集体采购类项目及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牧区产权,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中心将该交易程序予以中止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该情形无法消除时,中心将该交易程序予以终结的行为。

出让方(以下称“交易发起方”)、意向受让方等(以下称“交易相对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认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存在本细则第条、第十条中止、终结情形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申请。

 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中止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交易情形的;

(二)交易发起方隐匿或虚构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三)交易发起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等,擅自进行交易的;

(四)交易发起方或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不完整的;

(五)交易相对方侵犯交易发起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

(六)交易发起方或交易相对方操纵、垄断、相互串通,对交易相关方、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施加不良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

(七)主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中止的;

(八)交易发起方或交易相对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或对中心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违规作为的;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非法网络入侵、服务器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交易平台(系统)发生故障,暂停服务的;

(十)交易相对方通过中心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十一)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延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十二交易发起方或交易相对方不遵守竞价秩序影响正常竞价的;

十三)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中心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中心应当出具《交易中止决定通知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关于中止项目的公告;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中心应向申请人出具《交易不予中止决定通知书》,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八条 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中心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出具《交易延长中止期限决定通知书》,同时在中心网站上公布关于延长项目中止期限的公告。

 交易中止期间,中心应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相对方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条 交易中止后,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中心可以恢复交易,并向相关方出具《恢复交易决定通知书》,同时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关于恢复项目交易的公告。恢复交易的公告期限按照国家及中心相关制度执行。

交易各方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中心可以延长中止期限,或作出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十 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或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交易发起方、交易相对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主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终结的;

(四)交易发起方或交易相对方存在第五条所述中止情形,情节严重,经中心催办仍不作为,交易进程无法推进的;

(五)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交易相对方的;

(六)经确认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 申请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 中心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终结情形进行审核,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中心决定终结交易的,应当出具《交易终结决定通知书》及时告知相关,同时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关于终结项目的公告。

中心决定不予终结交易的,应当出具《交易不予终结决定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 终结审核期间,中心可以对终结事项进行调查或依据相关方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终结情形的真实性等进行核实。

第十 交易发起方、交易相对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造成交易中止或终结的,违规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 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十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