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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2026-08-14 37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通知(内党农牧办发〔2025〕5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内进行的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活动,中心、盟市和旗县(市、区)的合作机构、产权交易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中心实施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等产权经营活动。

第四条 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流转交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流转交易的主体及客体

第五条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的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

第六条 本规所称出让方是指向中心提出出让申请的农村牧区产权权利人。现阶段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专业合作社、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涉牧企业等。

第七条 本规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符合出让方出让条件并经中心审核确认的农村牧区产权意愿接收方。

本规所称受让方是指通过中心规范交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际接收农村牧区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第八条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的客体是指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标的,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三章 流转交易范围

第九条 以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一)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对农村牧区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四荒”经营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三)林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承包或其他方式依法依规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牧区养殖水面经营权。是指农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可以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及水面附属设施的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参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产。是指由农村牧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合作、农村牧区集体和涉农涉牧企业等拥有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抵押、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合作、农村牧区集体和涉农涉牧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合作、农村牧区集体和涉农涉牧企业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村牧区建设项目。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赞助、捐赠等资金,按规定需要进行财务核算形成固定资产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十)农村牧区集体采购类项目。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赞助、捐赠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十一)农村牧区生物资产。是指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水生生物等为出售而持有的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役畜等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农村生物资产的收获、收益等经营权规范流转交易。农村牧区生物资产计价可参考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牧区产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界定,包括农村牧区集体产股权扶贫项目资产、碳汇、数据资产。林地经营权、草原经营权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第四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十条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让受理—组织交易—组织签约—交易结算—交易凭证—归档备查

第一节 交易申请及委托受理

第十一条 本规所称交易申请是指出让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中心提交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申请。

第十二条 出让方申请流转信息发布,应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书等资料详见附件一),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 出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中心予以接收登记。

第十 中心对涉及流转标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出让方。

第二节 信息公告

第十 审查通过的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中心应当在内蒙古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需求。信息公告应当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处置方式、公告时间、付款方式和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第十 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自然日,信息公告期内蒙古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当日为起始日,公告期限自起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或自然日起算;公告发布时点为零时的,公告期限自该日起算经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可相应缩短公告期限

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在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内,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让行为批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 首次正式信息发布的交易底价,应不低于评估结果或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底价。农牧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企业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底价

第十 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让方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或按信息公告中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未申请延长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让方可以变更相关信息后重新进行公告,如需降低交易底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程序确定。仅变更交易底价的,公告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十 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中心查阅流转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流转交易标的现状中心为其查询提供便利如涉及保密事宜,意向受让方须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

第三节 意向受让登记

第二十 息公告发布期内,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实地查勘,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还应对标的权属转移登记办理相关许可备案所涉及的相关税项、费用等事先了解。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现状,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书等资料详见附件二),并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 中心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对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意向受让方补齐相关材料。

第二十 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参与流转交易活动。交易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标的底价的10%,逾期未交纳(或未全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二十 如涉及相关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权利人应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参与流转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设置受让资格条件的,出让方应当自收到中心出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出让方对中心出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出让方同意中心出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

第四节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可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出让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出让方意愿,根据交易标的类型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方式。

第二十 信息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中心按照信息公告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及中心的相关规定参与交易。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当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成交材料,包括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其他相关材料。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二)流转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流转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条 流转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公告签订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等材料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交易结算

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中心指定结算账户进行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中心结算交易价款的,出让方应当向中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明确场外结算要求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按照信息公告或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能成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中心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一次性原渠道无息返还

第三十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中心结算账户后,中心根据受让方要求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中心应当及时让方划转交易价款。

第三十 交易双方应按照中心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中心与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交易凭证

第三十 中心应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确认书等成交材料、完成交易价款结算(涉及结算)且收到交易服务费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中心应当在流转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 中心应当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证办理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涉及中止和终结、争议调解的,应当根据中心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和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规定执行。

风险提示

四十条 意向受让方必须了解交易标的可能存在价格波动、市场原因导致各项经营费用增加、标的损毁灭失以及其他风险。意向受让方参与流转交易活动时,负有履约和承担相关风险的责任。

四十 意向受让方通过互联网参加交易时,对因网络通迟滞、通道不顺畅等因素影响到网络竞价流转交易正常进行或造成相应损失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 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为形式审查,不承担关于流转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流转交易权限完整、流转交易标的无瑕疵、流转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的保证责任。流转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 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涉农涉牧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范围的,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业务操作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内产交综字〔2024〕77)同步废

附件一:

出让提供资料清单

(适用于农村牧区产权交易

序号

资料名称

要求

是否为必要资料

1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完整且与公告一致的,可不再确认公告

*

2

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1出让方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2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3代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需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出让方为其他组织单位的,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在有效期内

*

3

权属证明文件

按所流转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农牧业生产设备成品购买发票或施工建设农牧业生产设施的原材料购买发票以及施工建设劳务发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使用或权属登记证明

1)涉及共有产权或抵押质押等的,还须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交易的书面意见;

2)涉及再次流转须经相关主体书面同意的,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3)产权关系较为复杂的,根据项目情况提交法律意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4)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或其他手续不完善,但没有权属争议的,可以提供权属说明或提供经苏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书面文件等。

*

4

出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根据出让方实际情况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委会决议、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出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

*

5

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1出让方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就流转事项出具的审核意见。

2出让方为其他主体并需经过有关机构审核审批的,出让方须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根据出让方实际情况提供

6

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

1)集体产权流转须经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1.须在有效期内;2.评估目的须与转让行为一致;3.原则上由出让方委托;4.评估机构签章须清晰完备

2)提供其他定价依据的: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等定价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2.按照出让方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各企业定价依据管理要求,收集定价依据

根据出让方实际情况提供

7

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

数据准确,盖章完备

出让方实际情况提供

8

租赁合同

涉及正在租赁的情况须提供

9

委托合同

根据出让方要求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权限、收费条款等重要信息须明确在信息披露申请书中

10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授权提供

11

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文件或出让方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如转让标的涉及共有、出租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需提供

1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需提供

13

其他须提供资料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注:1.文件为复印件的加盖公章,多页资料加盖骑缝章;

2.标注*号的为必提供项,未标注的选择提供项

附件二: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

(适用于农村牧区产权交易)

序号

是否为必要资料

1

申请书

签字按手印或盖章

*

2

意向方主体资格证明主要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须在有效期内

*

3

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授权提供

4

现场勘验确认表

根据公告要求提供

5

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根据公告要求提供

设有资格条件的,需提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明确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备注:1.所提供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自然人受让签字即可),多页资料请加盖骑缝章;

2.标注*号的为必提供项,未标注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