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涉及优先权行使的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先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特定主体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竞买人受让产权的权利。本细则所称优先权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体:
(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产权所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三)产权的共有权人;
(四)产权的承租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流转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享有优先权的主体。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普通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等优先权行使的,参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优先权行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优先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 公开透明原则:优先权的申请、审核、行使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同等条件原则:优先权人应当在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等交易条件下行使优先权,同等条件包括产权受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流转用途等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受让方须接受或承诺的所有条件。
(四)诚实信用原则:优先权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优先权损害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出让方应当就产权流转事项履行对优先权人的告知义务,通知时间不晚于项目公告发布当日。通知内容应当包含产权流转的数量、流转底价、支付方式和行权方式等,并提示优先权人及时关注中心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通知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确保优先权人及时知晓:
(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告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上,就产权流转的基本情况、流转底价、交易条件、行权方式及弃权后果等内容进行通报。
(二)村内公告公示: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村民活动中心等显著位置张贴流转公告,同时可通过村集体微信群、短信等方式告知全体成员。
(三)书面通知:共有权人、原承租人等可采用书面形式送达通知。
第五条 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应当通过场内行权方式。场内行权,是指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正式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优先权人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在同等条件下,就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通过中心指定方式当场表态行使优先权的方式。
第六条 出让方应当在流转交易公告中明确披露优先权相关信息,包括行权规则、报名要求等。
第七条 优先权人拟行使优先权的,应当按照流转交易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报名期限内向中心提交申请及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成员身份证明、共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等,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优先权人已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但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优先权人放弃受让。
第八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报价成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竞价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作出行权表示,逾期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适用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优先权人不得再以该价格行使优先权。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可优先追加相同报价。若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则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加价,而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内未继续竞价,则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第九条 受让方确定后,中心应当按照公告约定的时间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交易合同。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产权交割等义务。
第十条 优先权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中心按信息公告约定一次性原渠道无息返还。
第十一条 优先权人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交易合同、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公告约定执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优先权行使过程中,相关主体对行权资格、行权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出让方及其关联方对标的相关债权或其他资产与产权进行捆绑流转时,优先权人主张行使优先权的,应当一并受让其债权或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对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优先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