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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试行)

2026-08-14 22 次


第一条 规范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进行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涉及交易保证金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让方可以在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交纳的时点、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让方设置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标的底价的10%

 出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或遴选过程中追加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进行披露。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交易相对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全额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相关项目的交易资格。

 保证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意向)受让方以外币交纳的,应当按照交纳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心应当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进行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信息披露公告等要求,将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押金)、服务费或返还(意向)受让方等。

第十条 出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按约定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第十 出现以下情形,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原渠道无息返还:

(一)最终受让方已另行支付交易价款(含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服务费的,中心原则上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予以返还;

(二)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他(意向)受让方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中心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由该(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交易,且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后,中心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予以返还;

(四)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止或终结时,与导致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中心申请返还保证金,中心在征得出让方同意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十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中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全额保证金的,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十 (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时,出让方可以要求处置(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一)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侵犯出让方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

(三)相互串通,对出让方、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施加不良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或对中心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违规作为的;

)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让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六)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的其他情形。

第十 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述情形,需要处置保证金的,出让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保证金扣划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中心应当对出让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向(意向)受让方进行调查核实。

(意向)受让方对处置保证金事项提出书面异议,且所提异议有合法性、合理性依据的,交易各方应当就保证金的处置或返还进行协商。

(意向)受让方对处置保证金事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所提异议明显缺乏合法性、合理性依据的,中心依据出让方的要求,有权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将剩余保证金扣划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第十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让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让方、相关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出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意向)受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弥补利益受损方的损失。

第十 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心《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上述交易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 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十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